2008年9月2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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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村官同是受贿为啥要定两个罪名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永法

  2004至2005年期间,永康郑村将外墙喷沙工程承包给颜某。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郑其优向颜某索要回扣6万多元。
    尝到了甜头的郑其优关掉了自己原先开在永康城里的太阳能热水器店,回村专职做起村主任。2004年11至12月,郑其优分两次向郑村河道整治工程承包人朱某索要4万元。2004至2006年,郑其优向郑村河道整治工程的另一承包人俞某索要4万元。期间,郑其优还向多人索贿数十万元。
    郑妻桑银圭也参与其中。2006年9月,桑银圭在郑村茶园砂场招标前提出与亲戚田某某“合作”,并让丈夫帮助田某某获得了砂场承包开采权。中标后,郑其优、桑银圭马上随同田某某一起将砂场的承包权转给翁某某,这一转手郑其优夫妇就分得15万元。
    永康法院审理后认定,郑其优同时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在有关砂场承包的犯罪事实中,郑其优利用行使管理集体事务职权便利,非法牟利。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政府组织。因此,不能将其成员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所以,法院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而在其他犯罪事实中,郑其优作为村委会主任,受政府委托管理专项资金,协助政府管理村河道整治工程,外墙喷沙工程、道路工程。其身份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法院认定郑其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构成受贿罪。